陕建发[2013]291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现就加强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在岗履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在岗履职工作的重要性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实施的总负责和组织者,监理总监是实施项目监理的总负责,他们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对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有关键作用。目前,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职已经成为项目管理失控的突出问题之一,加强这两类人员的在岗履职工作,是防止质量安全事故,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对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在岗履职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派驻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书面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对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在岗履职检查工作,在日常监督、巡查、专项检查中要将在岗履职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严格对照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现场资料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激励机制
对项目经理认真履行在岗职责,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工地称号的,在其“B类人员证书”有效期满办理延期手续时,不再参加继续教育,直接办理延期盖章手续。
四、加大处罚力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在各级、各类建设行业检查中,发现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累计有5次不在岗的项目经理、监理总监,吊销其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累计3次不在岗的,停止执业1年。
五、有关要求
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统计报送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有检查中不在岗履职的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名单(见附件)报省厅质量安全处,省质安总站也应于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不在岗履职统计表报省厅质量安全处,由质量安全处汇总后按程序实施处罚。
联系人:杨保全 联系电话:(029)87290157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年度不在岗履职的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统计表》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21日